1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方针与原则 根据《上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》规定:高校学生就业要体现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不因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宗教信仰不同和残疾与否而受歧视。高校毕业生有为国家服务的义务。要鼓励和引导高校学生到边远、艰苦地区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。
2、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登记制度 《上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》第十七条规定:本市实行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登记制度。凡需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,须到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需求信息登记。第二十一条规定:不履行就业信息登记制度的招聘行为是不公平竞争行为,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有权视情节予以处理。
3、关于结业生就业的规定 《上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:结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,派遣时须在报到证上注明“结业生”字样。派遣前,无接收单位的,由学校将其档案、户粮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(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),自谋职业。
4、关于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的毕业生就业的规定《上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:派遣前,学校应当认真负责地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,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,让其回家休养。一年内治愈的(须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)可以随下一届学生就业;一年后仍未治愈的,学校可将其档案、户粮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(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),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。《上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一条规定:学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,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,按在职人员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,不得把报到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。第五十二条:患有精神病(需医院证明)的毕业生,如在一年见习期内旧病复发,经指定医院证明,用人单位可将其退回学校,由学校退回其生源所在地。
5、缴费生、委托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的就业方式《上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》第十一条规定:国家计划任务招收的取得毕业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,凡缴费上学的,一般通过供需见面、双向选择、自主择业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;凡公费上学的,通过一定范围内的供需见面、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;委托和定向培养的按合同就业。《上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七条规定: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委托定向单位的,需征得原委托定向单位、地区和学校的同意,毕业研究生还需上报国家教育部审批,在向原委托单位或学校缴纳培养费,并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缴纳违约金后,按收费生对待。
6、关于到毕业时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上海生源毕业生处理办法《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》,上海生源学生到毕业时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,由学校将其档案(郊县毕业生包括户粮关系)转往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,自谋职业。
7、关于攻读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的规定 《上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一条规定:免试推荐,或考取第二学士、硕士、博士研究生的学生,在学校就业计划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,一般应回生源所在地就业。凡免试推荐或考取第二学士、硕士、博士研究生的学生,必须办理不参加就业申请,在学校就业方案上报后提出攻读的,将不予办理升学手续,一般应回生源所在地就业或按就业协议就业。申请条件:未与用人单位签定协议中。申请办法:填写《毕业生不参加就业申请表》。
8、关于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 《上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: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,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,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工作。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,学校可将其档案、户粮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。 申请条件:未与用人单位签定协议。请办法:填写《毕业生不参加就业申请表》。 (责任编辑:m 创业故事) |